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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法治**”中人大的地位和作用_调研报告_在线文书写作查询


在建设“法治**”中人大的地位和作用 根据市委安排的调研课题,我委组成了专题调研组,先后在依法治市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等部门进行了探讨。对建设“法治**”和人大在建设“法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深入思考。 一、建设“法治**”的内涵及其重大意义 建设法治社会是我们党坚持执政兴国的一贯主张。党的十五大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这一治国方略载入了宪法。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建设“法治**”,就是全市人民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体进程中,在市委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逐步实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做到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 建设“法治**”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民主法制完善、社会文明安定为基本目标,通过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律监督、法制教育和法律服务等途径,全面推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的法治化,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为实现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建设“法治**”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繁荣、百姓安宁的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创新。通过建设“法治**”,实现法制创新,推动促进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对地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业的管理。二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举措。三是加快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建设“法治**”有利于维护“两个率先”的发展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建设“法治**”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分别赋予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十五项职权和人大常委会的十四项职权。这些职权,充分表明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着对同级政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处在同级国家机关最高层次的监督地位。在建设“法治**”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发挥以下几个方面作用。 第一、着力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治市的进程。 实施依法治市、实行依法执政,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全局性作用。其前提是有法可依,关键是依法行政,基础是形成法治环境和公民的法治意识,核心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上述内容对人大履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强化法律监督,大力推进本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大力推进依法治市的进程。通过执法监督检查,针对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跟踪监督,纠正违法现象,解决执法难点,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不依法办事的现象,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大量的事实证明,人大法律监督所要解决的问题,往往是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薄弱环节,通常也是人民群众所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通过执法检查,解决这些“老大难”问题,既能促使执法机关依法办事,更能使广大人民群众深刻体会到运用法律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从而不断提高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确立法律的权威,逐步增强人们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第二、着力于实现“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 人大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面对法治**建设的新任务,人大工作必须有新思考、新作为和新提高。只有牢固确立科学发展观,才能使人大工作获得更广阔的空间。从**的情况看,就是要实现“两个率先”的目标。我们要更加注重经济、社会等公共管理方面的监督工作。重点之一是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这是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对各项重大改革政策、措施的出台进行监督,把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结合、统一起来,使地方的经济体制改革不仅在政策层面得到体现,而且逐渐纳入法制的轨道。重点之二是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工作评议和对任命干部的述职评议,把是否认真执行改革开放政策,善于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其目的就是为了逐步转变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工作方式,促进各项工作。重点之三是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经济秩序。为了维护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人大常委会通过审议有关工作报告、视察等方法,加强了对不正当竞争、垄断市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监督,督促政府予以坚决制止和处理。重点之四是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除立法规范外,大量的工作需要通过人大监督来实现,重点是督促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能符合市场经济规则,保证经济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运行。 第三、着力于促进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进民主化进程,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民主化进程,是人大担负着的重大职责。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群众意识,进一步强化代表和人民群众在人大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同时要充分发挥人大在社会公共资源配置和利益整合中的平衡、协调和保障功能,通过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切实代表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着力于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注重自身素质,全面提升人大工作水平。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正确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和依靠党的领导发挥人大作用的关系,正确处理服务党的中心工作和行使法定职权的关系,正确处理和“一府两院”的关系,正确处理继承好传统和开拓创新的关系,正确处理常委会建设和机关建设的关系,努力在大局中思考,在大局中行动,在实践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一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不断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二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从服务于改革开放发展的大局,选准地方人大工作的着力点。根据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以着力解决经济社会生活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为切入点,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三是坚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积极探索地方人大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为人大工作注入新的活力。四是坚持党的领导,积极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政治优势。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人大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对人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取得同级党委的支持。 三、目前“法治**”的现状及其建议 自1998年以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先后制定了关于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决定、决议,按照总体部署,采取“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工作思路,通过市委的正确领导、人大的有力监督和行政、司法机关的认真实施,我市依法治市的各项工作正在逐步进行。以宪法为核心内容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形式和方法不断创新,突出了以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为重点对象。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管理公示制、行政评议考核制等各项依法行政制度逐步建立,政府系统的层级监督制度逐步形成,评议考核逐年进行,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开始运作,执法主体、执法程序不断趋向规范,加强了执法队伍教育培训,执法人员素质、能力与改革开放的形势、任务和依法行政的要求逐步适应。“两院”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原则,坚持公正司法,以审务、检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办案责任制、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和公正司法的各项制度逐步建立、完善,司法程序趋向规范、透明。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社会矛盾调解中心的组织机构健全。各项创建工作和“平安**”活动成效显现。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治理工作,按照“一公开、四民主”的各项制度逐步建立,“民主法治示范村”和“法律进社区”活动等试点工作逐步推开,进展顺利。 按照“依法治市,建设法治**”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以及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望,在各个层面上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有待进一步提高,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行使有待进一步规范,司法为民的理念有待进一步增强。 建设“法治**”是一项内容广泛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组织和协调好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推进,全面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为此建议,必须建立全社会协调互动、合力推进的运行机制。 1、完善决策机制,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保证决策正确,无论是党政组织,还是其他国家机关,都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决策前,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进行反复比较、鉴别和论证;在决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在决策基础上实行正确集中;在作出决策后,必须坚决贯彻执行,防止各行其是。要注重决策的法制化、规范化,明确决策机关的权限和程序,保证依法决策,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广泛反映民意、充分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对重大决策事项,要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拓宽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行政处罚事项、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等,要实行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信息发布制度,保证群众广泛参与决策过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要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通过举证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确保决策的科学性;要建立健全决策责任制度和追究制度。 2、转变政府职能,严格依法行政。

在建设“法治**”中人大的地位和作用 围绕执政为民的要求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行政和加强政府监督三项基本准则。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法治**”的基础性工作。要抓好制度建设,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各项事业,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的内容和要求,制定和完善行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约政府及其部门的决策行为。要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要强化行政监督,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认真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要按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切实加强政府及其部门的自身建设,努力打造为民政府、阳光政府、服务政府和廉洁政府。 3、坚持公正司法,切实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坚持公正司法既是建设“法治**”的重要环节,也是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政法、公安机关要继续抓好“平安**”建设,保障社会稳定,强化政法机关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大力整治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强化治安防范、扎实推进防控体系建设。加强社会矛盾调解中心建设,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化解社会不安定因素,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加强流动人口管理。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措施,积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全面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水平。进一步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完善包括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在内的法律服务体系,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方式及功能,规范法律服务主体、行为、秩序和管理。稳步推进公职、公司律师及公证、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审判、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强化司法保障功能。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继续坚持以审务、检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公正司法各项责任制,建立健全维护司法公正的各项长效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政法干警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专业化、高素质的政法干警队伍。 4、深化全民法制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 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法治**”的一项长期性工作。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公民民主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宪法意识,增强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的自觉性,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尊重人权等民主法治意识的教育和培养,形成崇尚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青少年等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推动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社会教育与课堂教育相结合,全面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外来经商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增强知法守法的自觉性,提高防范意识、维权意识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与能力。要创新宣传形式,强化普法实效。要实行法制宣传工作目标管理,做到责任明确,有部署、有检查。制定科学的法制宣传教育评估考核体系,强化动态检查监督,注重对普法教育的投入力度。 5、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法治**”建设顺利推进。 要充分发挥党在“法治**”建设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领导作用。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要改善领导方式,坚持依法执政,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方针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既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又善于把党的重要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使之成为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要围绕依法治市、建设“法治**”的总体部署和“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目标规划。要建立健全法治建设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以及群众团体在推进法治中的作用,形成法治建设的合力。全体党员干部要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法的尊严和权威,使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切实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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