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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提请批准逮捕书及范文_法律文书_在线文书写作查询


刑事案件提请批准逮捕书及范文一、概念及作用
    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提请同级人民检查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逮捕是法律规定的一项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一经逮捕,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失去了人身自由。所以要求逮捕必须十分准确,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威严,保障无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正因如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这是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法律依据。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还规定了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同时具备下述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存在社会危害性、有逮捕必要。这三条是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标准,也是公安机关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条件。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4条又规定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的原则,即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提请批准逮捕书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基础和依据,它的使用可以从诉讼程序上保证逮捕的准确,避免错捕、滥捕,以捕代侦、以捕代拘等弊端的发生。
    《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使用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领导人审查批准,加盖公安机关公章和局长私人章,一式三份。立案单位存档一份,送检察院两份,其中一份由检察院收存,一份在检察院批准逮捕后,随同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退回公安机关,由预审部门存入预审卷宗。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提请批准逮捕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由“机关名称+文书名称”组成。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如“×公予字(年度)第×号。”
3.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简历、过渡语
    在叙述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时,按顺序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化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职业、民族、文化程度、住址等。简历的叙述要另起一行。从其8岁以后开始写起,简要写明何年何月在何处上学和工作,何年何月何日被拘留。如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前科,应写清何时何因受过何处罚;如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应写清拘留的时间,关押的地点;如系共同犯罪,一案须同时逮捕几个犯罪嫌疑人,可合并写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按主犯、从犯、胁从犯的犯罪地位顺序分别写明各自的基本情况和简历。在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简历叙述完毕之后,另起一行写上“经我局侦查,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一句话,作为过渡语领起正文。
(二)正文
    这部分是文书的重点,主要包括犯罪事实和法律依据两方面内容。
    犯罪事实是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写作时应按照一定的顺序写明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及危害后果七个要素,将案情的全部过程层次清楚、有条不紊地叙述出来,特别注意要把关键情节交待清楚。特别要注意根据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写清有证据证明的、够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事实,不要写一般违法事实,也不要写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具体写法上,如果是一人一罪或一人多次犯同一罪,即可按犯罪时间顺序叙述;如果是一人犯多种罪行,则应按罪行轻重从重到轻分类叙述。如果是共同犯罪案件,应以主犯的犯罪地位为核心,同时将从犯的罪责也反映出来。既要写清共同犯罪的事实,又要写清各自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及应负的罪责;如果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共同犯罪外,还有其他罪行,也应另叙于后,如果其主要罪行不属于共同犯罪,则应另案处理。如果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应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予以说明。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叙述清楚之后,就要说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和有逮捕必要的犯罪事实。主要说明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情节恶劣程度,如不逮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事实。
    法律依据部分应先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援引刑法有关条文,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什么罪,而后再引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6条或第69条的规定,提出提请批准逮捕的请求。
(三)尾部
    包括文书送达的机关名称、署名、用印和附项等内容。附项内容应在文书尾部左下角注出。主要有:1.犯罪嫌疑人现被羁押于何处;2.本案卷宗材料有几册;3.证据材料或物品有几页(几件);注明要随提请批准逮捕书一起移送检察院审查。
    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承办单位保存一份,其他两份连同卷宗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其中一份由检察院收存,一份连同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以及案卷、证据材料退回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归入侦查卷(主卷)。

【 范 文 】

×××公安局
提请逮捕书

××公提字(19××)11号
    犯罪嫌疑人金×,男,19××年4月20日生,民族:汉,籍贯:×省××县,文化程度:小学毕业,单位及职业:××省××市××县××乡××村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乡××村,现住址:××省××市××县××乡××村。
    简历:19××年至19××年在××县×乡小学读书,19××年至今在××县××乡××村务农,19××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
    经我局侦查,犯罪嫌疑人金×有下列犯罪事实:
    19××年12月10日晚11时许,金×在本村村民李××家里同巴×、巴××(被害人)、李××、徐××、张××(被害人)等人用扑克牌进行赌博,张××因钱输光,遂向金×借20元,金不同意。张举拳打金面部数下,后被他人劝开。金被打后,产生报复心理,在回家路上,乘被害人张××不备,拿出随身携带的杀猪刀照张背部猛刺一刀。张被刺后逃走,金仍穷追不舍,又照张前胸连刺数刀。张倒地后,金恐其不死,又照其后背、前胸连刺数刀,并割开张的脖子,致使张××当场死亡。金行凶时,巴××赶来劝阻制止,金又对巴连刺数刀,致使巴××造成重伤,在巴倒地后,金恐巴不死,又割了巴的脖子一刀,后逃往××县其姑家,于19××年12月15日被××县公安局×××派出所抓获。
    上述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涉嫌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县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19××年12月18日
附:案卷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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