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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也不能违法_纪检监察_在线文书写作查询


“因公”也不能违法在一些地方,为了发展本地经济,违法乱占土地,以致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的为了地方和部门利益,对关停并转污染严重项目的法令不予理睬,致使这些项目继续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污染自然环境。类似这种现象,人们称之为“因公违法”。
一些人认为,“因公违法”,有关责任人是为了“公”,而不是为了个人,与贪污受贿有所不同,这些责任人“因公”而受处理,很“冤”,对他们应该网开一面,法下留情。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也是有害的。
“因公违法”背离了依法行政的要求,实质是违法行政。法律法规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是我们社会生活的基本准绳,任何人都应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政府机关、各个部门在行政过程中,同样不能拥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各级政府和部门都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处理经济社会事务,做到依法行政。
“因公违法”的要害在于违法,不会因“公”就改变它“违法”的性质,也不会“因公”就减弱它的破坏性。“因公违法”破坏了正常的法律秩序,其实质是使一些人凌驾于法律之上,权大于法。这样做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也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公违法”和其他违法一样,同样干扰和破坏了正常生活秩序,侵害党、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甚至是长远利益。法是刚性的,它不应以个人的主观动机为依据,而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只要事实证明违法了,就该受到法律的追究。如果那些违法现象因“公”就可法外施恩,只会导致违法不断,法制废弛。如此,则整个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就没有章法,最终则会乱了套。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有的法律法规可能会过时。怎么办?面对这种情况,我们正确的态度是,通过正常的渠道反映,促使有关部门及时修改完善,使之更好地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决不能自己认为法已过时和不符合实际,就干起违法的事来。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没有变通的余地。“因公”不能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以往,一些地方在处理有关“因公违法”案件时,态度不是很坚决,或处理事而不处理责任人,或为责任人开脱,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以批评、检讨了事。这是不应该的。无论“因公违法”还是其他违法,我们都应同等对待,依法严肃查处。不仅要处理事,而且要处理人;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这样,才能真正对那些“因公违法”者起到惩戒和威慑作用。
从今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正式施行,这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应该学法、懂法、守法,在行动上作出表率,成为严格执行法律的模范,为实施依法治国,推进法制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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