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4)刑复字第15号
被告人王怀忠,男,1946年8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安徽省九届人大代表(2002年9月 28日被罢免),曾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中共阜阳地委书记、中共阜阳市委书记。住安徽省合肥市舒城路2号3栋102室。 2002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在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4)刑复字第15号
被告人王怀忠,男,1946年8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安徽省九届人大代表(2002年9月 28日被罢免),曾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中共阜阳地委书记、中共阜阳市委书记。住安徽省合肥市舒城路2号3栋102室。 2002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