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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挥老干部作用_办公厅室_在线文书写作查询


如何发挥老干部作用    党中央对老干部离退休后继续发挥作用的要求是什么?
    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党交给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健康长寿,继续写完他们的光荣历史。党中央希望他们继续关心党的事业,关心国家和人民的命运,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党为人民作出新的贡献。
    不少老同志离休退休之后,仍然热心于社会主义祖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事业,并且利用一切适合于自己情况的方式,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保持同群众的联系,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认真写作有益于人民和青年的着作,或者积极参加有益社会的轻微体力劳动,切切实实、点点滴滴地为人民做好事。他们不但严以律己,而且抱着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格地教育和要求自己的子女和其他亲属。必须充分认识,老同志的这一件一件事情本身似乎并不轰轰烈烈,但是整个说来,它具有不可估量的巨大而又深远的意义。
    为什么要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老干部的作用?
    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他们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保持着优良传统和作风,具有独特的优势。在离休干部中,有一部分同志身体还好,能做一定的工作,他们迫切要求为党为人民作出新的贡献。对这些同志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要保护,要支持,安排他们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要根据工作的需要,考虑他们的专长和志趣,因人因地制宜地作出具体安排。发挥老同志的这些优势,对密切党群关系,搞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如何做好老干部发挥作用的组织工作?
    党组(党委)重视发挥离休老干部的作用,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关键。要把这项工作列入党组(党委)的议事日程,确定一名主要领导干部负责,督促老干部工作部门或有关部门对离休的老干部一个人一个人的落实,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离休老干部从事的某项工作,如对党的建设或国民经济建设确有重要意义,所在部门应给予支持。有关部门应从工作需要出发,根据老干部身体状况和专业特长,因人制宜地做好组织工作。对受组织委托下去调查处理问题的离休干部,要在交通、食宿等方面给予方便。
    如何根据老干部的特长,因人制宜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发挥离休老干部的作用,应从每个同志的具体情况出发,根据他们的精力、专长和志趣,采用多种形式,因人制宜地安排。
    (1)根据中心任务和本部门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一些水平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和身体条件较好的离休干部,参加例如宣讲党的方针政策、整顿企业、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检查落实政策等工作;也可以委托他们调查处理某些重要案件或某一单位、某项工作的重要问题。有些同志可以担任调查组长或工作组长一类的职务。
    (2)革命资历较深、有一定写作能力的离休干部,可以总结自己亲身经历过的历史经验,写一些在党的历史上有意义的回忆录(要求准确),为党史、革命史、专业史提供资料。
    (3)在业务技术或学术上有专长的离休干部,可由有关的研究单位和学会、协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他们担任特约研究人员。特约研究人员不是领导职务,由各有关组织自行决定发聘书,无须履行审批任职手续。还可由部委委托一些离休干部组织、指导某项技术改造工作。
    (4)对某一方面业务钻研有素、能提出建设性意见的同志,可以聘请他们参加有关的咨询小组,由主管领导提出咨询项目和研究专题,请他们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也可临时邀请他们参加某些问题的研究讨论,起参谋、咨询作用。
    (5)对某项工作有丰富经验的离休干部,可经所在部门批准,下去搞些专题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对年轻的在职干部进行实际的传帮带。
    (6)在党内和群众中有威望的离休干部,在必要时可以请他们出面,找一些同志谈话,做点思想工作。
    (7)身体较好、又能联系群众的离休干部,可根据他们的自愿,联系一个或几个基层单位,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会活动。例如,协助基层组织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教育青少年等。热心教育事业并有一定水平的离休干部,还可与某些学校联系,由学校请他们担任特聘教员或特邀辅导员。在安排离休干部参加力所能及的活动时,要做到组织安排同个人自愿相结合,工作需要同个人志趣相结合。
    对曾经长期担任党政领导工作特别是主要领导工作的老同志,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决定重大问题时,要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他们作些专题调查研究,或参加党委考察了解干部的工作。
    对原来从事科技、文教、卫生等专业技术工作的老同志,可以组织他们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讲学授业、人才培训、艺术创作、行医治病等活动。
    对安置在农村的老同志,可以组织他们按政策规定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帮助群众脱贫致富。
    聘请离休退休干部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是发挥老同志作用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对其所在单位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的补充。
    对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有何具体规定?
    (1)支持和帮助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要从工作需要和他们的实际出发,坚持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形式要多样。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讲学、翻译、指导研究、人才培训、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服务等专业技术活动。聘请单位安排工作应适量适度,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一般不要担任行政、技术领导职务。对行医、建筑工程设计等涉及人身安全或重大技术经济责任的专业技术工作,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党政机关的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任职或经商、办企业,按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2)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从事专业技术活动,可以取得报酬,其离休、退休费照发,并继续享受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个人收入达到纳税数额的,应依法纳税。
    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到外地工作,可以保留原地户籍。在外单位受聘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聘用单位应按本单位人员待遇负责妥善处理。
    (3)对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要提供条件和方便。应允许他们继续在原单位借阅图书资料。为聘请单位服务,需要使用原单位的设备、器材以及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图纸等,须经原单位批准,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4)对于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上作出显着贡献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科技成果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等条例规定标准或有关奖励标准的,由聘请单位申报。
    (5)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模范地遵守国家法令,执行有关政策,发扬优良传统,讲究职业道德,维护原单位和聘用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6)支持人民政协、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各种学术团体充分利用各自的有利条件,积极开展对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以多种方式,组织他们在四化建设和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中继续发挥作用。
    (7)各级党的组织、宣传、统战部门和各级科委、劳动人事部门以及科协应加强协作,研究解决有关的政策问题和实际问题,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问题,规定可以参加哪些方面的活动?
    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1)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2)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3)提供咨询服务;
    (4)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5)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6)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7)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8)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当前,对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应着重从哪些方面加强组织和指导?
    当前,要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组织和指导:
    一要发挥老同志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的作用。我们的许多老同志始终保持着党的优良传统,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有许多工作都可以.吸收他们参加。特别是在党员中开展的邓小平理论和党章的学习活动、整顿农村软弱涣散和瘫痪状态党支部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老同志的作用。
    二要发挥老同志在培养选拔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尤其是跨世纪的领导干部工作中的作用。老同志在这方面有许多优势和经验。在考察干部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吸收一些老同志参加。在任用干部时,要注意听取老同志的意见。
    三要发挥老同志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的日益深化,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利益格局、利益关系的调整,触及到一些深层次矛盾,遇到许多过去不曾遇到的复杂情况和问题,需要做大量的思想工作加以化解。在这方面,应注意发挥老同志的作用,协助党和政府宣传有关的方针政策,做好人民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
    四要继续发挥老同志在培养、教育青少年工作中的作用。要组织老同志对青少年进行党的优良作风、革命传统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使广大青少年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五要进一步发挥老同志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要从实际出发,根据老同志的不同层次、不同专长和身体状况,发挥其作用。有的可为党委、政府有关经济工作方面的重大决策出主意、当参谋;有的可为重要建设项目提供咨询,帮助论证;有的可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人才培训等;有的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帮助乡镇企业发展,等等。
    对党和国家机关离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有何具体规定?
    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方针。机关退休(含离休,下同)干部从事经商活动,容易助长官商不分,使有的人利用原来的工作关系和影响参与倒卖活动,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滋生腐败现象,必须坚决制止。为了保持党政机关的清正廉洁,保证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更好地发挥老干部的表率作用,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中央有关部门对县以上机关的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1)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不得在商品买卖中居间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倒卖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不得向有关单位索要国家的物资,不得进行金融活动。
    (2)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担任任何领导职务(含名誉职务)和其他管理职务,企业也不得聘请他们任职。已经任职的,必须辞去职务。
    (3)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可以应聘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业性企业任职,但到本人原所在机关主管的行业和企业任职,必须在办理退休手续满两年以后。到这些企业任职的,要经所在机关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并与聘用单位签订合同。
    (4)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生产,进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讲学、写作、翻译,以及从事为改善机关后勤服务而开办小卖部、洗衣房、理发室等经营服务活动,继续按中发[1984]27号文件酌有关规定执行,取得合理报酬,严格照章纳税,其原享受的退休待遇不变。
    (5)党和国家机关要加强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退休干部,其原所在机关应及时纠正;不按规定纠正的,要追究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纪检等部门,要经常检查执行规定的情况。机关党组织和企业党组织,要切实负起监督的责任。
    (6)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县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
    所谓“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是指县和县以上各级党委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也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机关,以及隶属上述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所谓“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是指处(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中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所有干部。
    不得到商业性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任职”,是指不得担任上述企业内设置的各种领导职务(含名誉职务)和其他管理职务。至于临时为企业进行技术咨询和应聘从事门卫、巡逻、清扫等各种劳务工作的,不属于“任职”范围。
    退休干部不得兴办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劳动服务公司,也不得兴办安置待业青年的商业性劳动服务公司。
    离退休干部可以从事哪些生产、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取得合理报酬?
    具有一定科技知识和专业特长的离休、退休干部,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技术性、知识性咨询活动,可以举办培训班、补习学校、医疗所等,并:取得合理的经济收入;也可以应聘于本地或外地企事业单位从事咨洵或讲学活动,依照合同领取应得的劳动报酬。离休、退休干部可以从事家庭养殖业、种植业,出售自己的劳动产品。
    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含离休)干部进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讲学、写作、翻译,以及从事为改善机关后勤服务而开办小卖部、洗衣房、理发室等经营服务活动,取得合理报酬,严格照章纳税,其原享受的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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