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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_办公厅室_在线文书写作查询


区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    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市委、区委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的老干部工作,促进老干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按照《北京市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结合我区实际,特修订《丰台区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
    领导责任
    第一条 各级党政领导必须全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老干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
    第二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将老干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半年听取一次老干部工作汇报,研究、协调、解决老干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建立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每半年研究一次老干部工作,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充实。
    第四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老干部工作。对一些重大问题,党政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党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工作变动时,要及时认真交接好老干部工作,确保老干部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条 区委组织部要把老干部工作作为考察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不按《责任制》落实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
    第六条 区委组织部和区委党校在轮训处级领导干部时要安排学习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他们对老干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第七条 区委老干部局要结合本区情况,每年认真制定区老干部工作要点和活动安排,指导全区各单位按区委要求开展老干部工作。定期举办全区老干部工作主管领导学习班、全区老干部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班。
    第八条 各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要与老干部建立联系制度,经常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听取意见和建议。新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无特殊情况要在到任一个月内与本单位老干部见面。
    第九条 在机构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时,老干部工作机构和人员不能削弱,保证老干部各项政策的落实。改革后,凡涉及离休干部需安置到新单位的,新老单位要做好离休干部交接手续的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每半年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对本《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政治待遇
    第十一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及时向老干部传达党中央、市委、区委重要会议精神及重大事项,至少每半年向老干部通报一次本系统、本单位改革发展情况。
    第十二条 各单位每年要召开老干部座谈会,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在研究制定重大决策或重要改革措施时,要注意听取老干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在重大节日期间、老干部生病住院以及有特殊困难时,要及时走访慰问,帮助老同志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四条 加强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定期组织老干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理论。保证老干部按规定阅读文件。适时组织老干部就近就地参观改革开放成果。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把老干部党支部建设纳入本单位党建年度工作计划,党(工)委、党组在布置、检查和总结党建工作时,要有老干部党支部工作的内容。要把每一名老干部党员都编入党的组织,保证按规定参加组织活动。
    第十六条 重视做好老干部信访工作。认真对待老干部来信来访,对老干部的重要信访,主要领导要亲自接待处理。
    第十七条 区委老干部局要办好老干部党校,定期培训老干部党支部书记和理论骨干等。针对老同志的特点和思想实际安排教学计划,加强管理和服务,不断提高办学质量。
    第十八条 加强老干部活动中心、站(室)和老年大学建设。开展多种适合老同志特点的学习和活动。要配备必要的学习和活动设施,保证正常的经费开支。
    生活待遇
    第十九条 各级党政组织必须全面认真地落实中央和市、区关于离休干部“三个机制”的规定。确保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标准上缴,拨付并实报实销。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市委提出的三条原则:“在制定涉及群众利益的改革方案时,一定要考虑老干部这个有功的群体;给在职人员增加收入时,也要使老干部的收入得到相应的提高;对有特殊困难的老干部,应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在研究制定本系统、本单位重大改革措施时,要同时考虑并提出对离休干部的照顾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离休干部工作的意见》。在企业调整改制时,凡涉及离休干部的问题要征求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意见,并采取切实措施,保证离休干部安置到位、待遇到位、管理到位、服务到位。
    第二十二条 做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工作,加强对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心和生活上的照顾。
    第二十三条 从老干部年高体弱的实际出发,加强管理服务工作,对高龄、生活不能自理、鳏寡孤独及有特殊困难的老干部要给予特别关心。
    第二十四条 全区各单位要按规定提取、使用老干部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和健康疗养费、特需经费、公用经费(参照在职人员标准提取),每年年底向老干部通报经费使用情况。每人每年按200元标准上交区委老干部局,用于开展老干部学习和活动。
    第二十五条 依靠社区党组织,利用社区服务设施,逐步做到老干部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
    第二十六条 本《责任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区委老干部局负责解释。原《丰台区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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